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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一)
时间:2022-08-09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字号: | |

  

  5月1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联合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以来内蒙古铁检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了“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和示范指导作用,增进社会各界对维护铁路安全、加强公益保护的关注度和认同度,进而凝聚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的合力。

  

  

 

  

 

 

  

  

    

  

乌海市境内铁路“包兰线”

违法建设堵塞河道

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交通安全  违法建设  堵塞河道  撤回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的铁路包兰线下行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承担着汛期重要的泄洪任务。当地村民鲁某某在K368+231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造成该处河道严重堵塞。2018年9月当地暴雨,乌海市千里山水库泄洪时,因河道堵塞导致该桥泄洪不畅,洪水漫过泄洪桥桥底,部分导流堤、桥头道床、路肩墙、护锥坍塌,泄洪桥梁险些被冲毁,区间铁路线路行车被迫中断长达12小时。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工务段主动向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该线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并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2019年8月8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勃湾区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疏通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对阻碍行洪的农作物及树木进行清理,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其行洪能力。

  

  

  2019年10月8日,海勃湾区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已完成对河道的治理工作,对于当地村民在河道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农作物,恢复河道原状,平整上游河道。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的其他五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整改恢复情况良好,但K368+231泄洪桥处鲁某某违建占据河道的情形仍然存在。

  

  

 

 

  

  

  

 

  

   

  

  违法建设堵塞河道未拆除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9日,鉴于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准备起诉。同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疫情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为尽快解决铁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多次与海勃湾区政府座谈协调,督促其成立由海勃湾区政府办、水务局、征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同年5月29日,海勃湾区征拆局与当地村民鲁某某签订征拆协议,拆除了其建设的房屋、大棚、圈舍共计5793平方米,自建住房271平方米,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作物,恢复了河道原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确认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已全部消除。因海勃湾区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违法建筑物正在被拆除

  

  

  【典型意义】

  铁路泄洪桥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铁路运输线路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沿线地方的重要防洪工程。本案中,当地村民在河道内种植树木、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桥功能,严重威胁当地铁路交通安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恢复河道畅通,有效保障了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在诉前已部分履职的,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全面整改落实的,综合考虑其整改效果,也可以依法主动撤诉,争取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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