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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2-08-09  作者:  新闻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  【字号: | |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诉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破坏铁路防护林  劳务代偿

 

【要旨】

 

针对铁路沿线村庄村民非法破坏铁路防护林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告人以劳务代偿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参与铁路防护林补植保活,修复受损公益,恢复铁路防护林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维护了铁路周边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6年,贾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在位于京包线722Km+229m至722Km+627m线路北侧铁路油松林带处开垦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贾某某在该片土地种植农作物一年后,认为油松林带影响了其种植的农作物生长,遂产生了要毁坏油松的想法。2017年6月上旬,贾某某先后三次在凌晨5时许采取挖开油松的根部土壤、对油松根部进行削砍破坏后再将土壤回填的方法破坏铁路油松53株,油松林带长度400余米。



 

贾某某非法破坏铁路防护油松林,致使社会公益受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林业总厂专家认定贾某某采取此方法破坏的油松,由于根部受损会陆续干枯死亡。截止至2018年8月10日,已有24株油松干枯死亡,经鉴定价值42800元,另外29株尚未死亡但已无法存活的油松价值5966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贾某某故意毁坏铁路油松林的行为破坏了周边自然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5月9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受到破坏的铁路油松林所在地、贾某某居住村庄调查取证了解情况,经调查贾某某故意毁坏铁路防护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贾某某及其妻子均身患疾病,三个子女生活也十分贫困,难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创新修复方式,对贾某某批评教导后,要求其在相关机关的现场指导下对其破坏的油松进行了补植。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对贾某某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补植的油松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并保证补植的树苗存活率达到90%。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前往案发地察看贾某某补种的油松树苗生长情况。2020年3月1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整改“回头看”工作,发现补植的树木中有20株未成活,4月底,检察干警帮助贾某某共同补植油松20颗,并持续督促当事人履行看护义务。目前,补种的53颗树木已全部成活。



 

【典型意义】

 

铁路防护林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稳固路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作用,是铁路线路的一道绿色屏障;同时铁路防护林也具有改善周边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功能,依法保护铁路防护林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本案是内蒙古铁检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案中兼顾考虑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损失的客观情况,不是机械办案或一诉了之,而是灵活把握创新修复方式,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允许被告人对铁路防护林补植保活,并持续三年承担管护责任,及时恢复铁路防护林的完整性和功能性,保护了铁路周边的生态环境。不仅拓展了涉铁刑事案件公益诉讼线索,同时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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