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列车
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卫生安全 防治结合 专项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铁路列车集便器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督促铁路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法定授权,加强列车集便器公共卫生安全的防护管理,做好粪便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潜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风险,全面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列车集便器的维护清理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铁路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及时消除潜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风险,但其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责,存在监管盲区,造成公共卫生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诉前程序,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卫生防疫风险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1月20日收集到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经调查发现,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以下简称包头车辆段)负责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营的所有终到列车和部分途径列车集便器的清理维护工作。包头车辆段在对列车集便器日常维护清理过程中,虽然做了一定的防护和消杀措施,但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指导,消杀处置措施不到位、不彻底,无法做到彻底杀灭可能存在的病媒生物,且化粪池中的排泄物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收集后随意排放到当地的城镇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公共卫生感染。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未履行相关职责,存在监管盲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
2021年3月16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列车集便器可能存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隐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列车集便器的消杀和处置工作,全面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职整改,对具体负责列车集便器单位的装置吸污密封装置及作业区域二次消毒等环节开展监督,防止装置内污染物外泄和污染,并按照每季度每对列车至少一次的频次,对列车卫生间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地面清洗无积水,集便器性能良好、无破损、无积便,卫生防疫风险隐患得到进一步管控。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跟进监督,针对呼和浩特铁路局某单位在铁路集便器收集排污过程中由第三方清运单位随意向市政管道排放的不规范行为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停止违规排放,积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处置方式,加强列车卫生间的卫生管理。为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搭建协调沟通平台,将地方政府处置相关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与该单位做了有效沟通,促使相关单位做好管内旅客列车集便器的消毒消杀规范操作工作,并将其作为疫情防控期间常抓不懈的工作重点,提升卫生服务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障公众卫生健康。
【典型意义】
公共卫生安全预防治理,讲求“防”“治”结合,从长远角度看,对病媒生物预防至关重要。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综合运用诉前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铁路卫生监管部门,研究制定防控处置方法,最大限度减小病媒生物因管内旅客列车排泄物处置不当而产生的威胁与隐患,将病媒生物的危害传播可能性降到最低,该案的办理,不仅解决了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公益损害热点问题,健全完善了铁路出行管理措施,同时也细化完善了疫情风险防控措施,及时消除了卫生安全风险隐患,为构建社会综合治理的安全防护大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