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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负债”算不算共同债务?
时间:2025-06-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王素 李佩)“我压根就不知道,啥时候我成了丈夫借款的共同还款人!”回忆起那段经历,李某至今仍心有余悸。近日,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检察院就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后,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调解结案,确认李某对不知情的“负债”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7年7月,李某的丈夫邓某向会宁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按约定偿还本金与利息。2021年4月,某银行将邓某和李某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万余元。

  “我根本不知道他借了这笔钱,我也从来没有在借款申请书上签过字!法院也没给我发过应诉材料!”李某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24年6月向会宁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邓某、李某均未应诉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未经李某同意,仅向邓某的微信发送了二人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判决后,法院根据邓某提供的地址,向邓某、李某送达民事判决书,因邓某逾期未签收而被退回。更关键的是,某银行借款经办人证实,借款合同中“李某”的签名系邓某代签,李某确实对借款不知情。经查,邓某借款属于个人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未依法送达文书,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属于程序违法。2024年9月,会宁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认为送达程序合法,并未采纳。同年12月,会宁县检察院提请白银市检察院抗诉。

  今年2月,白银市检察院以原审存在“未经合法送达即缺席判决”“未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等多项违法情形为由,依法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白银市中级法院采纳该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中,妻子对丈夫借款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审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李某无需承担案涉借款的还款责任,所有借款及利息均由邓某负责偿还。

  办案期间,会宁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模型筛查和重点案件阅卷方式对近年来民间借贷类案件进行专项审查,并于今年1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规范审判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之后召开民事专业法官会议,依法规范审判程序。

  同时,针对金融机构信贷审核漏洞,今年2月,会宁县检察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白银监管分局、某银行分别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整治借款放贷审查中存在的乱象问题。收到建议后,该局向某银行下发监管提示,在某银行进行专项整改后又组织现场核查,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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